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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屋抵押新规 当事人不到场必须经律师见证或公证

[日期:2008-05-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今后,石市居民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场,必须提供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委托书。

    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人士透露,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该有法人、单位负责人到场,接受问询。如果法人或者负责人来不了,须提交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但是由于银行可能一个月需要做十次、二十次房屋抵押登记业务,如果都必须一事一公证,太费时。而且每公正一次都需要公证费,这笔费用最终都得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考虑到银行的可操作性,又要减轻消费者费用负担,在法律框架内,石市住房局经过和银行等单位积极沟通,日前出台一项规定,为授权委托书确定了一个办理业务的时间期间。这就意味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单位,可以不用每做一次抵押业务就办一次公证,本年度内只要办理一次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委托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办理,在本年度内就可以办理所有的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了。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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