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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复核

[日期:2007-08-14]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字体: ]

 

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申请复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交警部门查询案件的侦办情况。91日起,甘肃省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有关内容时将实行新的政策,这些新政策更加符合人性化,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政策解读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要求查阅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交警部门应当提供。
  政策解读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交警部门查询案件的侦办进展情况。对于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立案之日起分别按以下时限通报:()第一周、第二周、第一个月末;()之后第一年内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侦破有进展时及时通报。
  政策解读三: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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